電動車沒腳踏變電單車 司機接4告票罰11000元 上訴自辯 法官輕判罰款75元了事
【明報專訊】一輛沒了腳踏的「電動單車」,在交通條例上會被視為是「電單車」,騎在車上的人,若無電單車牌照,會被控無牌駕駛兼沒有第三保險行車。這兩條罪合起來的罰款可以是10,000元。
這不是憑空推想、照本宣科,而是確有其事。54歲男子艾寶(Eybel)就是因為電動單車沒了腳踏兼衝紅燈、沒更改駕照地址,一次就接到4張告票,罰款11,000元。
艾寶(Eybel)今年54歲﹐不時參與多間益善組織的義工活動。去年11月在尼亞加拉參與一個慈善活動後﹐駕駛電動單車離開時,被一輛藍色的「隱形警車」截停。警方先指控艾寶衝紅燈﹐後來發現電動單車沒有腳踏﹐便向他發出四張告票。
艾寶嘗試向警員解釋﹐稱已為電動車受損的腳踏預訂零件作更換﹐但警員不聽取他的解釋﹐向他遞上告票﹐更安排拖走電動單車。艾寶當時呆站於原地﹐思考為何警員會對他作出如此殘忍的處理。
艾寶隨後到交通法庭了解罰款事宜﹐發現四張告票涉及的金額高達11,000元。對著龐大罰額而不解的他,嘗試詢問工作人員告票是否在打印時出現錯誤﹐意指1,000元較為合理。
他隨後逐頁翻揭文件﹐發現其中10,000元的罰款是因為他沒有為車輛購買保險﹐而另外近1,000元罰款則因他於停牌期間駕駛及衝紅燈。當艾寶檢視報告時﹐認為警方不能因為他所駕駛的電動車缺乏腳踏而視它為電單車。
家境不富裕的艾寶自問無法負擔逾2,000元顧用律師﹐又因案件不涉及刑事成分而不能申請法援﹐最終選擇自辯。
事隔半年﹐法院最終於本年6月1日決定撤銷艾寶大部分控罪﹐僅判他支付75元作忘記更改駕照地址的罰款。
不諳法律術語的艾寶在法官判決時仍以為劫數難逃﹐直至翻譯員給他解釋時才如釋重負。
根據現時安省《高速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電動單車並不屬於車輛類別﹐故駕駛者並不需要取得牌照及購買保險﹐但所有電動車車速不能超過每小時42公里﹐並必須配備腳踏。倘若電動車沒有腳踏﹐警方及檢控官將視其為電單車﹐艾寶遇上的正是上述情況。
尼亞加拉警方發言人加文(Phil Gavin)表示尊重法庭裁決﹐而安省司法廳發言人克勞利(Brendan Crawley)則以考慮上訴為由拒絕評論事件。
艾寶今次能脫罪﹐有華人大律師認為僅屬僥倖﹐因警方及檢控官向他作出的指控不無道理。
大律師顏經銘表示﹐法官選擇相信艾寶正等待更換的零件而撤銷控罪﹐但其實同樣可以秉公辦理﹐因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法》﹐沒有腳踏的電動車的確可算為電單車﹐即駕駛人士必須遵從法例對電單車的一切限制﹐包括須持有效駕照及購買保險。
顏氏又從罰款金額及告票性質推斷﹐艾寶未必是初犯者。因沒購買汽車保險的初犯罰款應只是5,000元﹐再犯才會攀升至10,000元。因此﹐艾寶是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艾寶正處於停牌期﹐故本身可能存有不良駕駛紀錄、無法駕駛汽車才以電動車代步﹐警方對他秉公辦理亦無可厚非。
顏認為《交通法》裡有關電動車的條例並不完善﹐他引用《刑事法》﹐指清楚列明若電動車司機涉醉駕或藥駕等嫌疑﹐將被視作駕駛汽車般看待。既然電動車同樣在路上行駛﹐省府理應進一步收緊條例﹐限制停牌人士駕駛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