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冤獄27年獲賠800萬元
曾被判10項強姦性罪名 列危險罪犯

[2016.06.09] 發表
卑詩省男子亨利(Ivan Henry)因被錯判性侵犯罪成﹐而入牢獄27年﹐但最終被證明為清白。法庭判賠償他800萬元。亨利於周三﹐在溫哥華卑詩省上訴庭外﹐接受傳媒採訪。(加新社)

【明報專訊】蒙受27年冤獄,現年69歲的卑詩男子亨利(Ivan Henry)獲卑詩最高法院判賠800萬元,法官認為他的憲法權利被侵犯,若果他於1983年的審訊中,若取到他有權得到的證據披露,他當年很有可能被判無罪。首席法官欣克森(Christopher Hinkson)於昨日公布近100頁的裁決中批評,當年檢控一方扣起一些亨利有權取得的重要證據,法官指檢控這決定顯示出「震驚漠視」亨利的憲法權利。

亨利在1983年被判3項強姦和另外7項性罪名成立,並被列為危險罪犯,有關罪行被指與溫哥華於1981年5月至1982年6月期間發生的多宗性侵案。他多年來屢次申請翻案但均不成功,直至2010年,即27年後他才上訴成功,10項罪名不成立。上訴庭提及原審法官因一幅認人圖片而錯誤引導陪審團。圖片內有數人一字排開,但亨利似在爭扎,他的頸部被警員勒住,手亦被捉住,法官認為當年如何適當辨別疑犯的說明不足。

亨利獲釋後向卑詩最高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溫哥華市府、省府和聯邦政府要求賠償。溫市府和聯邦政府去年與亨利達成庭外和解,但他獲賠的金額則未有披露。欣克森認為檢控官於多過一次的情況下故意作出決定去不披露部分資料,其中包括有關存在其他疑犯的資料、目擊者證供、化驗室資料和警方的紀錄等。檢控亦沒有告知亨利探員曾認為其中一受害者是遭另一人襲擊。

亨利當年選擇自辯,而檢控官則爭辯亨利此舉代表,即使給他提供額外的證據,他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法官欣克森反對這檢控官的理論,並指檢控更有責任要向給選擇自辯的亨利提供他有權得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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