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房地產熾熱衍生出了很多問題,也牽涉到很多行業,律師就是其中之一。一名律師被指在多宗房產交易中,沒有如實地令作出貸款的人知道樓房交易的真正價格,令買屋者多取了貸款。律師會為此而對該律師展開聆訊,涉事的是一位越南裔律師,聆訊委員會認為並未參與虛報房產成交價格其中,他只是未盡責地向其作為放貸人的僱主提供實情。不過﹐安省律師公會對聽證委員會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事件要重新發還聆訊,該律師須接受第二次聆訊。
安省律師公會不服聆訊委員會的判決的原因,是2006年至2008年間,這位姓阮(Cuong The Nguyen)的律師在明知可能涉及欺詐行為的情況下,仍參與8宗民宅貸款。
聆訊委員會對此事作出判決時則認為,律師公會無法證明這些貸款交易和欺詐有關,阮律師並不知道貸款欺詐的事情,因為他經過調查之後堅信,事件並無涉及欺詐。
不過,委員會則認為﹐阮律師的法律服務並不合格,因為他並沒有向作為其客戶的放款人提供與7宗交易有關的事實資料。為此,聆訊委員會對他實施2個月的臨時吊銷牌照處罰。
律師公會反駁稱,聆訊委員會對於欺詐行為的定性過於狹隘而且錯誤,把是否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與阮律師是否明知故犯混淆起來。
律師公會在上訴庭認為,聆訊委員會在對這幾宗交易進行分析時﹐出現原則性錯誤。
首先,聆訊委員會在對律師的涉嫌欺詐行為進行定性時,錯誤地認為需要將其分為兩種不誠實行為,且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僅與律師有關,是律師承認有意地向放貸人隱瞞事實。委員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那名律師沒有策劃這個欺詐行動,也沒有從中獲利。
根據同一理據,聆訊委員會曾要求律師公會證明,阮律師確實知道他是在剝奪放貸人的知情權,否則不能認定阮律師犯有欺詐。因此委員會更多地採信了阮律師的辯解,對其他的環境證據就視而不見。而這些環境證據表明,欺詐行為確已發生。
其次,聆訊委員會對貸款欺詐的定性也有錯誤。他們認為,當事人正在策劃誤導放貸人,使其相信房產交易合約上的價格,就是當事人實際的交易價格,而實情卻是,實際價格要低於購房者從放貸人處獲得的貸款額。委員會僅去檢查合約價格和實際成交價格是否相符,同時又過度依賴阮律師的證詞。
上訴庭認為,聆訊委員會應該追問自己,「這些事實資料是否沒有透露給放貸人?
如果是,是否就可以得出結論,這是一個不實行為?不實行為與否甚至欺詐,都可以根據環境證據來做出。在缺少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借貸人知道,如果不透露這些資料,放貸人的獲利預期會受損,這就可以被認為是不實行為。」
「如果房產交易是欺詐性質,阮律師是否知情?是否視而不見?假如阮律師不是明知故犯地參與欺詐,他是否還是做出專業性的瀆職,沒有發覺欺詐行為,或即使看到了欺詐的可能性,仍舊不聞不問?」
基於上述理由,律師公會上訴庭判定安省律師公會的上訴得直,對相關8宗交易中的6宗重新進行聆訊,之前對阮律師所做的吊銷牌照2個月的處罰也取消,以等待第二次聆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