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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律師:出版商刑責較重

【明報專訊】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分3個評級,其中第二類不雅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並須用封套把物品密封,以及印上警告字句,而屬第三類的淫褻物品則完全禁止發布。有淫審處前審裁委員表示,是否屬淫褻及不雅需視乎整體內容而定,但較少有個案評定為最嚴重的第三級,作者、出版商及書商刑責有高低,相信負責發布的出版商責任最大。

評級視整體內容而定

淫褻物品審裁處前審裁委員兼執業律師黃國桐稱,「不雅」意指令人高度不安、惡心的內容,不單是牽涉色情,裁定是否屬不雅要視乎該物品的整體內容、行文,並非單看部分篇幅節錄,因評級時亦會平衡創作自由,若非涉及淫亂等內容,一般甚少被評為禁止出版的第三級。他指出版社負責承印及發布,事先看過所有內容,最終負刑責會較作者及書店重,建議若涉敏感內容,預先送審能減少違例風險。

電影報刊辦發言人稱,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無規定物品在發布前須預先送檢,但若有人違例發售不雅物品,一經罪成首次定罪最高罰款40萬元及監禁1年;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80萬元及監禁1年。發布淫褻物品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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