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辦「勇武」論壇 演藝列「8宗罪」 指或令校方尷尬 律師:校規可能違人權法
【明報專訊】演藝學院學生會上月舉辦有關「勇武抗爭」的論壇後,本周收到校方警告信,稱當日舉辦活動至少違反8項規定,包括未經校長同意接受傳媒訪問等,又稱活動可能觸犯法例或令校方尷尬,校方已禁止該會借用場地,並考慮開紀律委員會處理。學生會認為校規不可用於規管民選學生會的集體決定,要求根據該會開出的條件與校方對話,若明日未收到回覆便會有進一步行動。本報將相關校規交予人權律師、教育學院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檢視,他認為部分規定侵犯表達自由及過於空泛,很有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學生可提司法覆核挑戰相關規定。
本報曾查詢相關校規理據為何及會否箝制學生自由等,演藝學院回覆指已於致學生會的信件中闡明立場,沒有進一步補充。
上月演藝學生會申請在校內劇院舉辦以「和平非暴力與勇武之辯」為題的論壇,校方先後以場地已借出、正維修及沒收到申請3個理由拒絕借場,學生會最終安排嘉賓在學生會室內發言,觀眾站在會室外聆聽。學生會本周一收到副校長黃世邦的英文信,信件列出學生會至少違反8項規定(見表),包括須獲許可才能使用學校設施及張貼海報、接受訪問前須得到校長同意、不可舉辦令學院尷尬的活動,及禁止任何損害學院聲譽及福祉的行為。
暫停學生會借場權
警告信又稱,學生會拒絕出席校方於4月20日及5月5日的會議,加上其違反校規行為不可接受,校方「別無選擇,只能暫停學生會使用除學生會室以外所有場地的權利」,直至另行通知。黃在信中指出,仍希望與學生就事件討論,以決定是否召開紀律委員會。
演藝學院學生會發聲明,指出校方引述的校規多數屬學生個人行為守則,以此規管由民意授權產生的學生會的集體決定,屬偷換概念,難令人信服,而傳媒採訪亦是《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明邀請校方開會商討,要求校方於明日下午5時答覆,否則將視為校方拒絕對話。
學生會:規管民意機構難信服
學生會主席勞正然稱,早前拒絕應校方邀請出席會議,是因時間衝突及校方限制與會者只有校長、兩名副校長、學生會長及兩名副會長。他曾要求讓負責學生會場地申請的學生事務處、客戶服務部及負責此次活動的學生會成員一同出席會議,卻遭拒絕,校方亦沒提供具體議程;現時學生會主動發邀請,自行擬定與會者名單及議程。他又批評校方「打橫嚟」,用荒謬理由打壓學生活動,明言若校方不回覆,會有下一步行動。
莊耀洸認為「受訪前須得校長同意」的校規侵犯學生表達自由,演藝學院作為公共機構,受《人權法》監管,根據法例,表達自由只可因尊重他人權利、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而被限制,且限制只可限於必要範圍,故校方應解釋此規定有何目的、是否屬上述理由之一及限制是否維持在必要限度,他初步認為此條文很大可能違反《人權法》。
另外校規訂明「學生會不可舉辦引致法律責任或令校方尷尬的活動」,莊表示舉辦活動屬於表達自由、和平集會權及結社自由,不可舉辦犯法活動,「校方容易講得通」,但2005年終審法院在「楊美雲案」(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示威被控)的判辭指出,示威和言論自由包括「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撞某些人,又或抨擊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故他認為以「校方感尷尬」為由作出限制不符合表達自由權。
律師:學生可司法覆核
至於「影響學院聲譽或福祉的行動可能被紀律處分」,莊認為影響聲譽視乎校方如何解釋,若闡釋為「學生誹謗、失實評論時可能會採取紀律行動」便屬合理,但「福祉」一詞太空泛,易造成「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效果,引致學生不敢自由表達意見,故可能違反人權。他認為學生可就上述3校規申請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至於規定學生張貼海報前要取得校方同意,他認為校方或有合理理由,如作為校園管理者,有責任確保內容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