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台北地方法院今上午宣判台版「華爾街之狼」案,兆良董事長羅栩亮違反證交法部分遭判6年、公司法部分7月,可易科罰金。陳功源8年、黃泳學10年、黃馨儀8年6月,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基金案,查出兆良董事長羅栩亮涉嫌伙同會計師陳功源、醫之寶生技公司董座黃泳學及其女友黃馨儀等人作帳掩護,並藉與名醫、外國使節座談包裝成站台,以兆良這個空殼公司吸金約2.5億元,全台百餘人被害,去年10月22日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羅栩亮、陳功源、黃泳學、黃馨儀等19人。 北檢調查指出,羅涉嫌在2011年7月間,找金主以200萬元資本額虛設兆良,再透過陳功源協助,陸續虛偽增資到3億元,然後在黃泳學、黃馨儀的協助下,到寒舍艾美、遠企等高檔飯店舉辦記者會、法說會,對外宣稱公司擁有先進的生醫器材和材料開發技術,且與宏都拉斯簽下金額175億元的醫療器材合作備忘錄。 羅等人藉此取得投資人信任,從中販售兆良未上市股票,吸金約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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