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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何來踩單車違例案 終院﹕誤會交通標誌非合理辯解

【明報專訊】保育人士何來2013年在東涌踏單車時,沒有遵從單車徑交通標誌(圖)下車推車而行,被警員截停票控罰款500元。何來不服上訴,獲高院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敗訴的律政司不服再上訴,早前獲終院判反敗為勝上訴得直。終院昨頒下書面判辭,指何辯稱誤會交通標誌意思的說法並不構成合理辯解,又認為道路使用者有責任認識相關的交通標誌,以確保道路安全。

指道路使用者有責任認識

判辭指出,交通標誌的詮釋並非由市民自行演繹,而是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及相關附表賦予涵義,亦全屬公開資料,正如對法例無知並非犯法理由。終院又舉例,現時很多交通標誌亦並非一看便會明白,故道路使用者可查看道路使用者守則,強調道路使用者有責任認識相關交通標誌,以確保道路安全。

終院又指出,高院法官錯誤地就涉案交通標誌作事實裁斷,裁定標誌不夠清晰及容易令人誤解,終院直言對高院法官的做法感驚訝,認為他毋須這樣做。

指高院法官毋須裁斷清晰否

事發於2013年5月13日,何來踏單車駛經裕東路往港鐵站,行經北大嶼山警署後門時被警員截停,指她未有遵從交通標誌規定下車推單車。何當時指居住東涌數年,從未見過有車輛由該後門出入,亦從無騎單車人士會在該處下車,以為該標誌指單車可繼續前行。何後來被罰款500元。

何後來在高院上訴得直,高院認為專家於其交通標誌的報告中指出,單車徑的部分標誌具誤導性, 但有關報告在原審時,控方並沒應辯方要求向法庭披露。高院認為涉案標誌不夠清晰,指交通標誌需要向道路使用者帶出簡單明確的意思,但公眾對涉案標誌可以有不同理解。

【案件編號:FACC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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