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方案至今懸而未決,律政司長袁國強早前稱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其中一個研究方向。律師會大中華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黃江天昨於電台稱做法不可行,建議中港簽訂互助協議,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 黃江天昨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基本法》附件三只能引入與國防、外交及不屬於香港自治管轄範圍的條例,故不能直接將內地的出入境條例引入香港。他建議參考美國和加拿大的做法,由特區政府與中央簽訂互助協議,並限制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只可執行出入境及清關權。他以美加為例,美國出入境人員在加拿大無逮捕權,即使完成清關手續,只要未離開加拿大邊境,加拿大仍擁有司法管轄權。 另外,他說雖然《國家安全法》中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中國人及港澳特區政府的義務,然而國安法是全國法律,在本港並不適用,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和分裂國家等行為。黃江天說,《基本法》23條立法的框架在前特首董建華時期已建立,相信政府若要再提出立法,相關工作只需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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