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14日加新社電)一個法學教授說﹐民眾尋求醫助死亡﹐他們的死亡證應該註明這個死因。 哈利法克斯達爾豪斯大學(Dalhousie University)法學教授唐尼(Jocelyn Downie)說﹐絕大多數省份和地區規定﹐死亡證註明直接死因﹐潛在死因和其他因素。唐尼說﹐同樣規則適用於醫助死亡新例。 醫助死亡規例原定明年2月落實﹐但聯邦政府要求延期6個月﹐制訂新法。她說﹐人們注射或服用毒藥﹐結束生命﹐那是直接死因﹐應在死亡證註明。人們患病﹐尋求醫助死亡﹐病況應列作潛在死因。她又說﹐死亡證寫明醫助死亡﹐十分重要﹐那樣全國才能統計數據﹐確保程序依照最高法院的指示進行。唐尼與奧利弗(Kacie Oliver)合撰文章﹐分析醫助死亡的法律程序﹐在周一的《加拿大醫學協會期刊》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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