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省法院推翻網絡安全法
指侵犯憲法自由言論權利

[2015.12.12] 發表

(哈利法克斯11日加新社電)斯高沙省高等法院星期五推翻該省網絡安全法﹐指它侵犯憲法的自由言論權利。

這項法例回應少女雷塔耶帕森斯(Rehtaeh Parsons)的自殺案﹐但法官裁定它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

斯高沙省最高法院法官麥克道格爾(Glen McDougall)也拒絕控方的要求﹐不同意暫緩裁決12個月﹐給省議會時間修訂法規。

麥克道爾在他的裁決書中說﹐推翻法例的「違章條款」﹐也不切實際﹐因為它們與法規界定的網上欺凌定義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法官說﹕「法例一定要全盤推翻。」

省府對高等法院的裁決感到失望﹐但沒說是否上訴。

律師弗雷澤(David Fraser)提出憲法理由﹐質疑《網絡安全法》(Cyber-Safety Act)。該案涉及事主斯內爾(Robert Snell)﹐他的前生意伙伴克勞奇(Giles Crouch)去年12月申請網絡安全保護令﹐他要遵守保護令。

克勞奇獲頒安全保護令﹐他對治安法官說﹐他和合伙人斯內爾的公司在2013年結業後﹐斯內爾就在社交媒體「抹黑攻擊」他多月。

保護令禁止斯內爾網上欺凌或聯繫克勞奇﹐也命令斯內爾﹐刪除有關克勞奇的網上言論。

麥克道格爾裁定﹐根據網絡安全法的定義﹐斯內爾在網上欺凌他人﹐他的結論是這種行為仍會持續。可是﹐他的裁決推翻該法﹐網絡安全保護令也要作廢。

弗雷澤辯稱﹐網絡安全法範圍太廣泛﹐「不合理和沒理由 」侵犯言論自由權利。

檢察官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承認﹐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言論自由與社會價值有衝突﹐基本權利就要有一些限制。

在網絡安全法下﹐網上欺凌的定義是「電子通訊……意圖或合理預期引起恐慌、挑舋、羞辱、引起不安、造成其他損失和傷害﹐影響他人健康、心理、自尊心或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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