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位於新蒲崗爵祿街的昌泰大廈,其天台本來由一間私人公司擁有,但該公司於26年前清盤,令天台變成「無主財物」,業權最終歸政府所有。地政總署今年初巡查發現,有人趁機於天台僭建了14個單位,不少單位更有本地華人和南亞裔家庭居住,其餘單位則用作儲物用途。律政司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有關單位的住戶搬離單位。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其中第1至第9被告分別是Ali、Aszhar Ali、Anwar Tario、梁國鴻、梁淑嫻、Mohmmer Iyaz Ashraf、鍾振中(譯音)、陳新龍及湛耀東,第10被告則是其他不知姓名、未經授權佔用涉案天台的人。 26年前已屬政府所有 根據入稟狀,涉案的昌泰大廈位於新蒲崗爵祿街120號,其天台原本由昌泰置業有限公司持有,但該公司早於1989年12月6日因為公司成員自願清盤而告解散。根據舊《公司條例》第292條規定,公司若被解散,其解散前所擁有的資產便會成為「無主財物」,並歸由香港政府所有。換言之,涉案的天台自1989年12月6日便成為香港政府的物業。 地署今年發現 去信要求搬走不果 惟地政總署職員先後於今年1月21日及3月2日到涉案天台巡查,發現有人未獲政府批准,於天台上僭建14個單位,部分單位更被人鎖上及有人居住。 入稟狀指出,上述其中9個單位現時仍有人居住,住戶分別是第1至第9被告及其家人,部分單位更住了4人。至於另外5個單位,則為上了鎖的大鐵籠,部分鐵籠被用作放置雜物,但署方未能得知它們由誰擁有。 地政總署曾於今年1月21日於涉案天台張貼告示,要求所有未經授權而佔用天台的人遷出,並於今年8月4日分別去信第1至第9被告,要求他們於28日之內搬走,但他們均沒有理會。律政司遂向高院興訟,指控眾被告未獲授權佔用政府的物業,損害政府的權益,要求法庭下令要他們立刻搬走。 【入稟編號:HCA2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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