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法律學者認為,若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三,現時可以有兩個方法處理,包括中央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香港政府後,將相關內地條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宣布「直接適用」於本港;另一方法是有關內地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要求特區政府在「本地立法」以作配合(見圖)。「直接適用」模式毋須經過立法會,「本地立法」模式則涉及本港須草擬新例,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如涉修改附件三,現難以估計會採用哪個方法。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內地法律不會在本港實施,除非是基本法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並列明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只限有關國防、外交及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九七後附件三3次增減 根據資料,本港自回歸以來,附件三曾有3次增減,第一次於1997年增加5條法律,包括國旗法、國徽法和駐軍法等,同時刪減了1條法律。第二次於1998年11月,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三次是於2005年10月,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湯家驊:應限內地人員無拘捕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昨日與特首梁振英會面時,已向他提及高鐵一地兩檢的問題,表示希望一地兩檢做到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精神,並表明港人不願意見到有內地公安在港執法。他認為,若一地兩檢方案限制內地人員到港執法的權力,只容許在指定範圍內執行出入境管制條例而無任何拘捕權,屬可接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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