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選校董限職級 浸大工會擬覆核
[2015.12.03] 發表
【明報專訊】浸大教職員工會早前質疑教職員校董選舉禁止講師等較低職級的教職員投票,違反《香港浸會大學條例》,該會理事陳士齊表示,已要求校方在本月12日校董會開會前,安排法律界人士解釋選舉規定為何沒違法,若沒合理解釋,工會將在校董會會議室外請願,該會亦正諮詢法律意見,擬藉司法覆核、向申訴專員投訴等推翻新的教職員校董任命。
促校方安排法律界「釋法」
《浸大條例》列明兩名校董由「有資格的教職員互選產生」,條例釋義指出,有資格的教職員指大學全職教學人員及全職導修人員(instructional staff),以及同等職級或職系的大學行政人員。而校董會制定的浸大教職員校董選舉守則,則規定高級或首席講師、助理教授或以上級別,以及經理、高級專業人員級別的行政人員才可投票和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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