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商按業主指示裝修 地板變彎要賠償逾萬元
雙方同意也沒用 不符標準要負責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裝修承包商,按顧客指定的要求鋪設地板,完工後,地板受潮彎曲,業主入稟小額錢債法庭索償超過一萬元,法官判裝修商按額賠償外,尚要另付1,500元法律開支費。
裝修商不服上訴,他認為自己是按業主指定的方法,不使用T型線板(T-moulds),用膠水黏住地板內牆沿,故地板變彎曲的責任是在業主身上,與己無關,原審法官是錯誤引用安省《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例判案。
聆訊上訴案的法官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上訴人的失誤並非在於其沒有針對業主提出的要求指出潛在的問題,而是未能回絕這些要求,故維持原判拒絕接受承辦商上訴,承辦商要作出賠償。
此案揭示了,即使顧客同意、甚至主動要求作出不合理或不符標準的要求,承辦一方如照顧客指示進行,責任仍在承辦一方身上。
該名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區法庭提出上訴的華裔裝修承包商姓哈(Ha,音譯),名叫Canh Quang Ha。
根據安省小額錢債法庭的法官麥克納爾蒂(Brian McNulty)在去年9月9日宣布的裁決,哈姓承包商及其公司Handyman Ha Inc.要向原告Tejinder Singh Jhajj支付賠償金10,628,07元,以及支付1,500元的法律開支。
原告Tejinder Singh Jhajj與承包商發生糾紛,源於承辦商為原告的地庫進行裝修,全部工程共40,000元,雙方協定不發收據,若要收據,則另加13%HST。
裝修完工後,地庫的人造地板出現彎曲的現象,因為地板的邊緣被膠水粘在混凝土樓板和陶瓷地磚上,以致地板無法擴張和收縮,在受潮後出現了彎曲。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麥克納爾蒂裁定,哈姓承包商以及其所在的公司均要對上述損壞承擔責任。
被告對上述裁決不服,遂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區法庭提出了上訴,並就4項議題提出挑戰,其中之一就是法官錯誤地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例。
安省高等法院地區法庭在本月20日就是否接納該宗上訴案開展了聆訊,法官愛德華茲(Justice D. Edwards)在本月24日發表的裁決書中,針對該宗案件的背景情況指出,如果人造地板未能被正確地安裝,將有可能因受潮而出現擴張和彎曲的現象,其中一個解決地板擴張問題的方法就是在地板的邊緣之間安裝T型線板。
而小額錢債法庭原審法官麥克納爾蒂發現,被告在開始安裝人造地板之前,曾與原告討論過地板的類型和材料,其中包括T型線板,但沒有就不使用T型線板開展過討論。
原告承認,他要求人造地板在安裝時不使用T型線板。被告在作證時則說,他曾提醒過原告,如果不使用T型線板,將出現地板彎曲的情況,但原告堅持要求被告膠住地板的邊緣來使其固定。
被告在作證時還指出,在他繼續安裝地板的工作前,他曾要求原告簽署一份棄權書,該份棄權書指出,原告將就地板出現彎曲的現象承擔所有的責任。但是,原告一口否認簽署過任何棄權書。
法官麥克納爾蒂還發現,被告的失誤並非在於其沒有針對原告提出的要求指出潛在的問題,而是未能回絕這些要求。
法官麥克納爾蒂在對《安省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解釋時發現,原告有權獲得《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他還發現,由被告根據工程合約向原告提供的服務,其質素未能達到《消費者保護法》要求的可接受的合理標準。
儘管被告以法官錯誤地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例為由,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區法庭提出了上訴,但法官愛德華茲指出,被告在提交的上訴書中承認,被告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其與原告簽署的工程合約表示同意。
法官愛德華茲還指出,被告在上訴書中引用的《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款適用於主動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但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他還指出,法官麥克納爾蒂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例是恰當的,他沒有看到法官麥克納爾蒂在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例時對被告帶有任何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