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2009年刊登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涉誹謗,原審時陪審團裁定社評誹謗,但明報指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足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作抗辯理由。高院後來裁定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須按陪審團裁決向貝賠償50萬元。明報早前上訴,昨獲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貝的申索,並頒令貝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貝自言「幾十年讀者」 非針對明報 貝鈞奇昨日下午回覆表示,上訴庭判決有多個地方值得商榷,他個人考慮提出上訴,但要先審視判辭內容及諮詢律師意見。貝強調,並非針對明報,又自言「係(明報)幾十年讀者」,但不贊同涉案社評的寫法,指因而引起了很多問題,例如「未審先判」等。貝又稱,今次的官司原可避免,但認為明報內部有很多問題,故「堅持打」。他續稱,會以平常心看待,「勝與負平常心,最緊要球證公正」。 2009年4月6日足總開記招表示會把懷疑打假波事件向廉署求助。翌日明報刊登有關報道,並引述貝鈞奇表示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而普高的資金來自合法來源。其後多份報章報道,貝披露了普高的班主身分。至4月9月,明報記者致電貝查詢,要求他就不同時段對普高班主身分的不同說法作回應,貝當時解釋「一時記唔起」。 上訴庭:社評乃促請調查 非針對貝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法庭在處理傳媒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時,必須要在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以及人權法中保障個人名譽權利之間作平衡。本案中,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院的看法,反指涉案09年4月10日刊登的社評乃以公眾利益為由,促請廉署調查涉嫌打假波事件,而非針對貝鈞奇個人。此外,雙方沒有爭議的是,陪審團已裁定涉案社評並沒有指貝有份參與懷疑打假波、或廉署需要調查貝的意思。上訴庭又認為,即使涉案社評的語調或有挑釁性,但明報的做法合乎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的條件,而明報在社評中的用字及當中使用的新聞材料均屬負責任報道。 官指社評用字取材屬負責任報道 貝鈞奇一方在上訴時反駁,明報主筆何文瀚撰寫社評前,未全面參考其他報章的7份相關報道,何在原審時亦承認沒參考上述報道,說明明報未盡力求證。原審法官指明報應參考相關報道求證,故裁定明報未有盡力求證。 不過,上訴庭認為,若要明報考慮7份相關報道,只是轉移視線的說法,因為何已向當日往採訪足總記者會的記者查詢,沒有需要參考其他報章的報道,加上其他報章各自採用不同角度去報道事件,明報亦難以求證其他報道的真確性。 【案件編號:CACV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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