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籍男子2012年在東涌映灣園住所,與其同居女友爭執,情緒失控下涉揮刀自殘及追斬接報到場的警員,警員開槍射中加籍男的大腿將其制服。加籍男事後被控企圖傷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最終獲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曾患抑鬱症的男子日前入稟高院向警方索償,指因警方疏忽致他中槍。 曾控傷人有攻擊武器脫罪 原訴人為Gorka Simon Joseph(34歲),被告是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長。入稟狀指出,2012年11月10日凌晨2時半,因警方疏忽導致原訴人在東涌映灣園一帶遭開槍射中。 原訴人現就事件對他造成個人損傷向警方索償,惟入稟狀沒透露索償金額。 資料顯示,原訴人因上述事件於2013年被控企圖傷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控罪之時,報稱任職科技公司董事。 裁判官當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指患抑鬱症的原訴人案發時可能受藥物影響,導致神志不清,行為失常。警員當時以英文與原訴人溝通,可能存在言語誤會致對方情緒激動。 【案件編號:HCPI1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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