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賭博判囚個案少
【明報專訊】對於兩名賭仔疑攀窗逃避警方追捕時墮樓釀一死一傷悲劇,大律師陸偉雄對事件表示難過,指根據《賭博條例》第6條,任何人如在非法賭場內賭博,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第二次定罪,可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6個月;第三次或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3萬及監禁9個月。但過往案例顯示,甚少個案會被判入獄,通常只是罰款數百元至數千元,「除非非法賭博數次達幾十次,先有可能被判入獄」。
案例多罰款數百至數千元
陸認為﹕「即使是非法聚賭,都不值得為了逃避刑責而賠上性命,法律不外乎人情,被判有罪不代表世界末日,仍有機會改過自新。」
3年內無再定罪 案底「失時效」
他解釋,即使因聚賭被判入獄而留案底,或會影響前途,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定罪人士如果判刑不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即法律上不再當為案底,但會在日後再犯事時被法庭用作判刑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