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4口家來加旅遊申居留 生活逾2年 延遣返覆核敗訴
【明報專訊】 來自馬來西亞的一個一家4口華人家庭﹐於2011年12月以遊客身分到訪多倫多﹐逗留1個月後呈交難民申請,但卻所託非人,向1名訛稱移民顧問的地產經紀交付1萬元的顧問費,竟被他說服當事人收回其難民申請。其後當事人在1名移民顧問的建議下﹐轉為遞交「人道及同情」(H & C) 申請﹐但其申請也被拒。
當事人是1對夫婦及兩名子女﹐他們於2013年3月接到通知﹐他們被遣返馬來西亞的日期會是2014年4月。
當事人向聯邦法庭提出﹐對加拿大邊關服務局執法官員拒絕當事人提出延遲遣返的要求而作司法覆核。法庭於今年5月進行聆訊後﹐於上周發出判詞,拒絕受理上述司法覆核申請﹐等於不能再延期遣返當事人。
大多區華人及東南亞裔法律援助中心主管吳瑤瑤(圖)表示﹐該中心每年接到數十名無身分者查詢逗留加國方法﹔也接到近10宗被判遣返原籍地的求助個案。她指一般情況下﹐剛到達加國不久的無身分者會作出難民申請﹐但於加國逗留了較長時間的無身分者則較多會遞交「人道及同情」申請。
她說﹐通常的個案是一個家庭﹐成年人在加國有工作﹐子女上學﹐他們過往的難民申請被拒後﹐續黑市逗留加國有一段時間﹐其後以「人道及同情」為理由申請留加。他們過往可能曾以中國只准生1名子女或宗教為理由作難民申請﹐但當時無證件證明他們來自中國而申請被拒﹐其後找到證明文件而再次申請。
上述的個案,據法庭文件顯示﹐法官判決馬來西亞華人一家的司法覆核要求時稱﹐邊關服務局官員並無多大選擇﹐當接到遣返執行令後要「盡快」執行﹐避免積壓個案。但會考慮其他包括當事人生病、旅遊證件有問題等因素。
法官指執法官員有考慮到﹐由於他們在加國已有一段時間﹐當事人子女返回馬來西亞後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適應。當事人曾要求延遲遣返90天﹐讓其子女完成該個學期﹐但該日期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