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撞毁 司機乘客失蹤

[2015.08.18] 發表
從目擊市民所拍攝圖片,可見車禍後司機一度呆坐車上;其後司機與兩乘客相繼落車離去。(fb「小心駕駛組群」圖片)

【明報專訊】馬鞍山發生車禍後棄車離去事件。一部平治開篷跑車昨凌晨在恆安邨入閘時,疑司機踏油門失誤致跑車失控衝前,撞毁監控鏡頭及路邊鐵柱後,再撼向花槽停下;事後司機及乘客相繼落車離去,由屋苑保安報警。警方暫列作「交通意外無人受傷」案處理,正聯絡車主及尋找司機助查。

根據資料,涉事平治開篷跑車為自定車牌,車價逾55萬元;車主為一名姓甘女子,但未知她與司機有何關係。

消息稱,昨凌晨零時許,一輛平治開篷跑車沿恆錦街準備駛入恆安邨時,疑司機在入閘期間不慎跌下八達通卡,司機半開車門輕踩油門慢駛向前拾回時,疑踩油過多致跑車衝前,撞毁閘桿旁一部閉路電視監控鏡頭,再斜衝數米掃毁路邊數條鐵柱後撞向花槽,跑車車頭及車身損毁。據目擊街坊稱,事後見車上兩男一女相繼落車,男司機一度跪地向乘客道歉後腳步蹣跚離去,貌似醉酒;其後兩男女乘客在車上執拾物品亦離開,未有回應屋苑保安員查詢,保安報警。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涉事者於意外發生後,必須先把車停下來,並盡快在不遲於意外發生後的24小時內親自向警方報告,但並非指涉事者可待意外發生後24小時的最後一刻始向警方報告;陸強調其法律精神在於「盡快」一詞,若涉事者在事發後離開現場,即使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亦有可能被控遇事不報及交通意外後無停車罪名。除非涉事者當時暈倒在地,又或身體狀况不容報警,否則須即時報案及留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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