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人居海外5年失投票權
上訴庭推翻原判 指對國內選民不公
(多倫多20日加新社電)安省上訴法庭周一裁定﹐容許旅居海外超過5年的加拿大僑民投票﹐揀選國會議員﹐對定居加拿大的選民不公平。
上訴庭以不一致的票數﹐推翻一項判決。根據那項判令﹐超過100萬名長居海外的加拿大僑民有權投票。
上訴庭認定﹐在加拿大的「社會合約」下﹐公民參與法律﹐因為他們透過選票﹐有制訂法律的發言權。
法官斯特拉西(George Strathy)在裁決書中說﹕「容許非居民投票﹐他們就能參與立法程序﹐那些法律影響加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對僑民個人生活影響不多﹐或是沒有實際的影響。在那樣的情況下﹐社會合約受侵蝕﹐法律的合法性也會減低。」
斯特拉西說﹐《加拿大選舉法》有關部分旨在強化政府體制﹐它侵犯海外僑民的權利﹐卻有道理﹐可在自由和民主社會立足。
上述訴訟案由兩名旅居美國的加拿大公民提出﹐一人是滿地可土生男子楊杰米(Jamie Duong)﹐另一人是多倫多土生男子弗蘭克(Gillian Frank)。
他們挑戰憲章﹐指5年期限沒道理、武斷。兩人均說﹐他們離開加拿大﹐在美國居住﹐因為他們有求學和就業機會﹐他們對加拿大仍有強烈的歸屬感﹐它的未來與他們也有關聯。
去年5月﹐高等法院法官彭尼(Michael Penny)推翻海外僑民投票禁令﹐指屠殺案殺手有權投票﹐但關注加拿大國事的長期海外僑民沒有。
他又說﹐加拿大稅務法可向海外僑民徵稅。上訴庭說﹐彭尼的判決受保守黨的言論影響﹐以為海外僑民的聯擊﹐與加拿大居民不一樣。
加拿大公民旅居海外逾5年﹐即喪失投票權﹐相關法案在1993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