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當局以往在法律面臨公開敏感資料的要求時,會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拒絕公開。翻查資料,過去20年共有三任布政司或政務司曾簽發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證書」(簡稱豁免書),拒絕披露相關資料。1996年,法庭審理一宗藏有槍械及炸藥的案件,辯方申請披露載有警方線人資料的記事簿。時任布政司陳方安生簽署豁免書,指披露資料會危害線人安全,但最終被法庭駁回。 法庭駁回陳太申請 另一個案,斯里蘭卡反政府游擊隊「泰米爾之虎」的一名成員「PV」,因被追殺,來港申請為難民,入境處指他為危險人物而羈留。2004年PV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入境處披露指其危險的資料,控方提交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簽署的豁免書。 為維護公平審訊,法官夏正民首度在港引用「特別代訟人」(Special Advocate)制度,由律政司委任一名獨立的特別代訟人在內庭閱覽相關機密資料,並代表PV申請保釋。法庭後來批准其保釋申請。 2003年,4名法輪功學員來港時被拒入境,4人事後提出司法覆核。法庭當時曾要求入境處披露把他們列入「監察名單」的資料,2006年時任政務司長許仕仁簽署的豁免書,指若披露資料,會危害本港的「監控名單」制度。法庭接納政府的申請,下令政府毋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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