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告或以「片中人不是我」抗辯
[2015.06.26] 發表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屬普通法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但由於本案在裁判法院審理,最高只能判囚兩年及罰款10萬元。陸估計,男被告或以「片中人不是我」作為抗辯理由,並集中批評案發當晚燈光昏暗,片段未能清楚顯示「男主角」身分,保安亦未必能看清事發經過。
陸說由於女被告選擇認罪,她有可能獲輕判社會服務令,若她出庭指證男被告,則有機會獲減刑,但可能只是縮減服務令的時間。至於否認控罪的男被告,陸指他若在審訊後被定罪,獲判社會服務令的可能甚微,因判處服務令前提是有悔意。
女被告昨離開法庭時,記者問她會否出庭指證男被告,但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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