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6日,針對發生於去年的順德富華機械製造公司爆炸事故,廣東省紀委正式公布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結果。廣東省紀委通報,共有33人應對事故負有責任,其中,移送司法機關10人,黨紀政紀處分19人,其他方式處理4人。 去年12月31日9時28分,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廣東富華工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下稱「富華公司」)發生一宗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27.5萬元。事故發生後,省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順德區「12·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省監察廳派員參加了調查組,主要負責對相關監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並查處事故背後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 經查,有33人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中,移送司法機關10人,包括富華公司董事長吳志強、2名副總經理、車間主任,以及順德區國土局科長何某、勒流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蔡某等。 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9人。包括:給予順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區安委會常務副主任鄧永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順德區副區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區安委會副主任冼陽福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順德區勒流街道黨工委書記麥玉團(女)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順德區勒流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事處主任柯宇威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順德區勒流街道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伍信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等。順德區原副區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區安委會原副主任趙萬雄,去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現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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