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佩攝錄機執勤3周 遇持械匪現場實錄

[2015.06.04] 發表
試驗計劃中警員使用的小型攝錄機。

【明報專訊】多市警方試用小型攝錄機(body-worn camera)已3周,拍攝到警員遇到持械歹徒的場面。但仍有人權組織擔心,市民的隱私權會遭侵犯。

從上月18日開始,多市警方65名警員開始試用佩戴在胸前的小型攝錄機,另有35人其後也將參與。這些警員包括43分局的單車巡邏組、55分局的巡邏警員、「反暴力干預策略小組」(TAVIS)以及交通組的電單車騎警。

人權組織仍憂市民隱私遭侵犯

主管此項耗資50萬元試驗計劃的參事警長巴斯基(Michael Barsky)表示,實施該試用計劃是為了響應兩份針對多倫多警方的報告。最高法院前任法官拉科布奇(Frank Lacobucci)在其中一份報告中建議,所有的警員都要佩戴電擊槍,而所有會遇到處於危險中市民的警員,都要佩戴小型攝錄機。

而另一份關於極具爭議的「登記卡」(Carding System)制度的報告也建議,每一名警員都佩戴小型攝錄機的話,對於處理與警員有關的爭議性問題有幫助。

「從我們所做的研究和我們所了解的情況來看,當警員與社區接觸的時候,小型攝錄機將創造一個更好、更準確的紀錄。」

巴斯基參事警長表示,雖然已發生過幾次攝錄機失靈的情況,但它還是記錄下許多很好的場景。「我們拍攝到警員與持械歹徒的場面,而且是由多部攝錄機從不同角度同時拍攝,這樣的記錄很有力。」

加拿大民權協會(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的執行會長皮雷(Sukanya Pillay)表示,她不反對警方使用小型攝錄機,但希望警方只是將其作為維護警方信譽的工具,且要對隱私權保護上有嚴格規定。

「這是維護信譽的工具,因為它們會記錄下警民接觸的過程,證實警員在應對的過程中其行為和行動是否有問題。」

「但警員不能編輯圖像,不能中途暫停,僅限於軍裝警員,且拍攝時應告知對方,不希望這個小型攝錄機變成大規模監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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