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獲悉,在該院異地受審的汕尾陸豐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施木生,近日因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廣州日報》報道,據了解,49歲的施木生原任汕尾陸豐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任職期間分管該局基建、財務、後勤等工作。 經審理查明,施木生在擔任陸豐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在負責該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的工程建設款或項目代理招標費的結算等提供關照或便利,兩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12年下半年,施木生收受了業務用房建設負責人林某某給予的40萬元;2013年,施木生收受了業務用房項目代理負責人劉某某給予的錢款4萬元。 施木生的東窗事發,源於其上級汕尾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陳宇鏗被查。去年4月21日,施木生主動到中共汕尾市紀律監察委員會專案組駐陸豐市陸豐賓館,如實交代了受賄事實。佛山中院審理認為,施木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其有自首並向行賄人退還受賄款的情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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