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入加籍要交旅居地良民證
新例年內執行 旅居外地累計6個月者
【明報專訊】將於今年內陸續實施的聯邦新《入籍法》會加入新規定,要求申請入籍者提交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移民部指,申請人如在申請日期前的4年之內,曾在加國以外的任何地區累計逗留6個月或以上,便需提交該個地區的「良民證」。
雖然移民部認為,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不會加長處理申請的時間。不過,中國公民如要申請中國的良民證,需要仍有中國戶籍,假如移民時已註銷戶籍者,要申請良民證手續更麻煩。個別地區如香港警務處的申請規則訂明,申請「良民證」時,必須提供由移民部門發出的正式證明,才會獲受理。有移民擔心會拖長入籍申請時間。有移民律師認為新辦法「擾民」,也必定會造成延遲(見另稿)。
根據新的《入籍法》規定,申請入籍人士,在加國及加國以外地區,在申請入籍前4年均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但移民部之前一直沒有說明會否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至日前,移民部回覆本報查詢時明確表示,日後申請入籍者,需要一併提交「良民證」。
移民部發言人勒薩熱(Sonia Lesage)表示,新《入籍法》的條款分階段實施,對於海外刑事紀錄的規定,預期會在今年稍後時間實行,確實日期將由總督會同內閣(Governor in Council)決定。
雖然實施日期未定,但移民部已確定,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移民部指,新例實施後,任何18歲以上的申請人如在申請入籍日期前的4年之內,曾在加國以外的任何地區累計逗留6個月或以上,便需提交該個地區的「良民證」;也就是說,如一些仍未入籍,並在幾年內累積返回原居地或任何其他國家超過半年的居民,在申請入籍加國時,便需要逐一向原居地或這些國家,申請當地的「良民證」。
移民部指出,申請人如在申請日期的4年內沒有在其他地區累計逗留逾6個月,則無需提供該證明。
舊《入籍法》限制有加國犯罪紀錄的人申請入籍,但有海外犯罪紀錄者,則不受此限。
移民部指,雖然根據原有法例,永久居民如在海外犯罪,將有機會失去居民身分,但直至該名人士被安排接受取消居民身分聆訊前,他仍不會被禁止申請入籍。但《入籍法》的最新修訂,將可確保所有入籍申請人在申請的四年內,在本國及海外均沒有犯罪紀錄。
移民部不認為新增的此項要求將延長申請時間,並期望在一系列的修訂下,至2016年春季,處理入籍申請的時間可縮短至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