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代表律師之一克拉克(Ross Clark)指出,判決的基礎是建立在於「知情協助」(Knowing assistance)的法律原則上。他表示,就算妻子沒有做出詐騙,沒有實際組織洗黑錢行動,但她仍是參與了整個案件當中,幫助許詐騙銀行的「成功事業」(successful enterprise)。克拉克說,他無法評論中國銀行希望可取回多少錢,但將盡力取回這些錢。 卑詩省最高法院在去年11月至12月的審判期間,曾傳喚一名核數員的證詞,該核數員曾被聘為詐騙案的調查員。 核數員廖海(譯音,Liao Hai)作證時指出,銀行是在2001年因安裝可監控所有分行外國貨幣交易的電腦網絡時,才揭發這起詐騙案。 他說,在未裝監視交易的電腦網絡之前,各個分行必須自己向總公司報告這些外幣交易,於是限制銀行對於查核交易是否誠實的能力。 法官採納美國內華達州的判決,該判決指出,3名開平銀行的行長主要從事炒匯的投機買賣、或是不在銀行會計系統紀錄的違規借款,或者是在銀行借款案上造假,即使銀行有紀錄,但錢卻是流向一間設在香港的公司再轉移至海外。 判決作出結論鄺婉芳需還中國銀行670,015,201元,譚文晶需還中國銀行兩筆金額,一筆是2,214,616元,另一筆為35萬元,即合共逾250萬元。 法官並命令,目前在鄺和譚兩人名下被凍結的任何銀行資金,將在30天之內付給中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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