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北角英皇道昌明洋前年3月發生墜升降機事故,導致7人受傷。升降機承辦商原於去年底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覆核,裁判官昨改判承辦商兩項未有確保升降機工程保養妥善安全罪成,下令罰款5萬元,為新條例自2012年12月生效後首宗定罪案件。 前年3月2日,昌明洋樓的升降機發生急墜事故,負責維修保養的信科工程、其兩名董事、工程師及工程人員,均遭機電署票控。裁判官昨裁定,原審時未有進一步考慮專家證供,決定推翻原審裁決結果,判信科罪成。 新例後首宗定罪 控方表示,自新例於2012年12月17日生效起,仍未有定罪紀錄,該控罪的最高罰款亦由5000元增至10萬元。信科董事求情稱,公司去年已遣散員工,他與另一董事亦轉為受僱。裁判官認為信科於覆核聆訊後被裁定罪成,會酌情判刑,最終就每張傳票各罰款2.5萬元,合共5萬元,須在6個月內繳交。 【案件編號:ESS30761-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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