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須負剷雪責任

[2015.04.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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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房東和租客住在同一間屋(或租客住在地庫),那剷雪責任很明顯是在房東那方。

根據安省租務條例第20(1)條,房東的責任是包括管理和維修出租物業,確保能乎合市政府的健康、安全、房屋和維修法例。

不過,如果房東和租客不是住在同一間屋,那又是誰的責任剷雪呢?房東又是否能夠將剷雪責任列在租務合約裏並轉介給租客呢?

可能一開始很多人都覺得既然房東不是住在同間屋,理應是租客責任去剷雪啦!因為誰需要負責剷雪,會引伸到誰需要為有人因雪跌傷在屋門前負上法律責任。確定負責任的那方,對受傷糾紛來說是重要的。

首先看看佔有者責任法例,怎樣去定義佔有者或佔有者的責任?第一點提到佔有者是指住在那物業,或佔有者有權控制物業的環境和活動等。法例第3(1)條亦提及佔有者責任,是需要確保物業及其範圍內進出的人安全。

雖然看上去因為他才是住在物業裏,所以租客應是佔有者,但房東在這情况才是佔有者,因為他對物業環境和相關活動有一切的控制權。剷雪和剪草都是房東的責任,至於垃圾的處理,可以在雙方同意下,在租約註明租客怎樣處理垃圾和在那裏棄掉。

最近一宗新聞就提及到剷雪責任不能轉介給租客,即使在租約上列明並獲雙方簽署。當然沒有絕對,如房東和租客簽署另外一份合約註明給租客酬勞剷雪,同時亦必須清楚註明需要剷雪的範圍。那就和房東聘請外面公司剷雪一樣道理,這樣才能保障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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