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師廣益﹕政治廣告的爭議
【明報專訊】香港一間免費電視台陷入財政危機,有報道指其為增加收入,曾推出廉價廣告優惠,平均每30秒廣告只需375元,價錢相當「平民化」。據說有市民知道後打算籌錢賣「我要真普選」廣告,但按現時規管電視台的《廣播條例》,有些廣告是禁止播放的﹕「(電視)持牌人不得將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納入在其服務內。」如廣告宣傳對政制改革的看法以爭取市民支持某方案,很明顯帶有「政治性質」而違反《廣播條例》規定,因此「我要真普選」廣告不能播放。
廣告不可含宗教或政治性質
政治電視廣告的功能,在於為某項政治選擇(如投票給誰、是否支持某項政策)傳送正面或負面的信息。廣告短短的10至30秒根本無法以理服人,故多是運用影像、聲音和各種象徵式的口號,引起市民對某項政治選擇的好感或厭惡感。這些政治廣告或不能影響具理性思考的人,但能有效對不認識政治的人「洗腦」。
在香港,免費電視提供娛樂和資訊,而電台則是不少職業司機的資訊來源。兩者的滲透率十分高,規管電視台的《廣播條例》和規管電台的《電台業務守則》禁止電視台及電台播放政治廣告,正是為了防止任何人用廣告影響市民的政治取向和決定。
2010年有電台播放民主黨議員劉慧卿的錄音廣告,大意為﹕「係時候普選啦……我係劉慧卿。提提你啦,呢個星期日下午3時同你有個約會,到時維園見。」後來有市民向廣播事務管理局(今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前身)投訴該廣告含「政治色彩」。廣管局裁定投訴成立,判辭如此﹕
「由於香港現時並無普選,因此『係時候普選啦』這句說話,應可合理地被理解為一種希望改變現行選舉制度的呼籲。故此,廣管局認為,有關廣告試圖宣揚一個政治信息。」(註1)
政府宣傳片≠政治宣傳片
法治精神一項重要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包括政府和公營機構都必須遵守法例。可是,最近電視都可看到政府的政改宣傳廣告,包括《有票 真係唔要?》、《有票,梗係要!》和《2017 機不可失》。這一系列廣告名義上呼籲市民參與政改諮詢,但內容強烈呼籲市民接受政府的有篩選普選方案,按上文廣管局的判辭,確可以合理懷疑是「有政治色彩的廣告」。既然市民不能在電視台賣「我要真普選」的廣告,政府亦同樣不應在電視台播放廣告呼籲市民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以上廣告的播放,政府有陷電視台於違法之嫌。
其實政府非不能在電視台播廣告。一般如果內容涉及「公眾利益」,政府是有權免費在電視台播放電視宣傳片(Announcemen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s,英文縮寫為APIs),例如「向毒品說不」、「勤洗手別做傳染病『幕後黑手』」、「過馬路勿分心」等廣告。政府處理大量民生事務,電視宣傳片提供重要資訊教育市民,有助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衛生,增加市民對法律及政府部門的認識,促進社會有效運作。
予人「只許州官放火」之感
而問題就在於《有票 真係唔要?》等一系列廣告,旨在爭取市民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是政治宣傳(propaganda)而非政治中立的公布(announcement)。現時社會有很多關於政改的意見,有人要求更多「民主成分」的普選方案(例如「公民提名」)、有人不介意維持現狀、有人認為人大常委8?31框架沒有憲制效力、有人希望嚴格跟隨人大常委8?31決定,基本上社會未有共識。政府的(有篩選)普選方案不過是芸芸意見之一,因此上述廣告目的是爭取市民支持政府方案,符合政府利益(government interest),但並不等於合乎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所以政府不能將政治宣傳片,等同政府宣傳片。
市民不能在電視台賣「我要真普選」廣告,但政府卻可以播《有票,梗係要!》等廣告,確實讓人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感。當然,政府是否真的違法,有待通訊事務管理局審議。最近有律師團體就以上政府「政治」廣告提交意見書(註2),相信是新一輪民間運動的開始,值得大家留意。
註1﹕廣播事務管理局就電台廣告「普選大遊行」公眾投訴所作的裁決﹕
ba_archives.ofca.gov.hk/cn/press/20100813_c.html#n3
註2﹕法政匯思﹕www.facebook.com/proglawgroup
◆相關概念﹕
公眾利益、法治精神、普選、政制改革
文﹕中華基督教會譚李麗芬紀念中學 盧日高老師
(通識網﹕www.LiberalStudie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