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確證謝當日在場 一致裁謀殺不成立
【明報專訊】陪審團昨以8比1裁定首被告周凱亮謀殺罪成,但一致裁定被指為同謀的次被告謝臻麒謀殺罪名不成立。謝為何成功洗脫謀殺罪?相信可從陪審團昨日的提問見到端倪。
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曾詢問法官「謀殺」定義,指假如謝臻麒不在現場,但相信他參與事前策劃謀殺的部分,是否仍算是謀殺?法官回應說,參與策劃殺人屬串謀謀殺罪,而非本案的謀殺罪,故陪審團必須確定謝於2013年3月1日在單位內殺人,才可裁定他謀殺罪成。
倘參與事前策劃 當屬串謀謀殺
根據控方說法,兩被告事發日均在肇事單位一起殺死兩事主,故法官正確地指出,陪審團必須確定謝臻麒亦在單位內殺人,方可裁定他謀殺罪成。一般來說,控方會根據手上的證供強弱,決定針對兩被告的指控及案情。
也許有人會說,若改控以串謀謀殺罪便可將謝入罪,那是作一個「事後孔明」的假設:假如控方控以謝串謀謀殺罪,指謝事前有份與周合作買牛扒刀及雪櫃等,即使謝沒有參與殺人,亦構成串謀謀殺罪。
買刀買雪櫃指控 證供有矛盾
據庭上證供,控方指謝事發前購買牛扒刀及藏屍的雪櫃,以及主動辭職等,證明他知道周的殺人計劃。惟謝自辯時一一否認買雪櫃及牛扒刀,控方的環境證供亦有矛盾,如買雪櫃時店員未能確認謝是購買者;謝又解釋辭職是被周強迫要一起去旅行,這些解釋亦非不可行的說法,陪審團有可能會相信;控方亦只會在審訊時,得知被告會否出庭自辯。
反而謝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先否認、但後來承認事發當日在單位內殺死周父,對控方來說或許這才是較為有力的證據,故控方控謝以謀殺而非串謀謀殺亦屬合理,採取最合適的檢控策略。
今次陪審團的裁決,不但顯示控方沒有證據直指謝於事發當日身處單位,另亦顯示陪審團有可能相信謝的在庭上以幼童聲線的辯解,指自己智商低,為人單純,膽小得甚至連螞蟻也不敢踐踏,案發時被周唆擺協助處理屍體。
被告是否可信,是非常主觀的感覺,我們可以不認同陪審團的看法,但必須尊重他們的裁決。誰才是「最佳演員」?也許只有兩被告才知道。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