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廟宇倡改革註冊制度
【明報專訊】現時本港約有600間華人廟宇,當中約350間根據《華人廟宇條例》向華人廟宇委員會註冊。民政事務局昨就《條例》展開兩個月公眾諮詢,建議剔除《條例》部分過時的條文,包括取消現時的註冊規定,改為重新引入自願註冊制度,以協助未來廟宇的整體發展;又賦權民政事務局長,參與任何涉及華人廟宇管理及濫用廟宇基金的法律訴訟,以保障公眾利益。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馬清煜表示,新建議可有助華廟會加強廟宇管理及運用捐款的透明度,亦不會影響宗教自由,相信有助廟宇的整體發展。
華廟會委員:加強管理及捐款透明度
《條例》於1928年成立至今已近90年,現時根據《條例》註冊的350間廟宇,有25間由華廟會直接管理,19間由華廟會委託其他機構管理,餘下300間則由不同宗教團體管理。
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羅志康表示,《條例》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因現行制度下,獲註冊的廟宇就其產權及收入,往往容易出現糾紛,需透過法律程序解決,故當局建議剔除現時註冊制度、讓華廟會全權控制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和財產等條文,並建議引入自願註冊制度,未來所有申請註冊的廟宇,都需要於華廟會網頁交代主要資料,包括如何管理公眾捐款等,華廟會亦會定期抽查資料,以加強監察。
當局又建議將華廟會成為法團,在《條例》訂明法定權力及職能;又建議將現時分別管有8.36億元及1.64億元的「華人廟宇基金」及「華人慈善基金」,合併為「華人廟宇慈善基金」,並擴大資助範圍,包括支持任何本港的慈善活動,及配合華廟會推廣傳統文化的工作等,以滿足社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