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香港,公私營醫療服務水準高,專業醫護人員備受尊敬和信任。病人倚重有專業知識的醫生,雙方「權力」並不均等,加上治療過程隱含風險,失誤和投訴時有發生,突顯認識「病人權益」的重要。醫護人員和病人清晰明瞭病人權益,加強溝通,有助促進醫療護理的成效。
◆考考你
以下個案中,病人的權益有被剝削嗎?
個案1﹕病人因中風入住公立醫院,經治療後,醫生稱病人的情况穩定,可安排出院。病人家屬不同意,認為醫生剝削病人住院接受治療的權利。
個案2﹕公營醫院牀位不足、專科門診輪候時間長,病人未能即時得到治療。
(答案見另文)
◆病人權益五大重點
「病人權益」(Patients' rights)指病人在醫療過程應有的權利,保障病人在醫療制度中,自主性及尊嚴不被侵犯。香港沒有列明病人權益的法例,對此概念的理解主要基於醫院管理局的《病人約章》、香港醫學會及消費者委員會的相關文件。《病人約章》列出市民使用公立醫院服務時應有的權利及責任,醫管局的質素及安全部負責監管相關事宜。了解權責,有助病人和醫護建立良好關係,促進醫療護理的成效。
1. 醫治權
病人接受治療的權利乃人權,也是最基本的病人權利,包括病人不會因為付不起費用而得不到治療。
2. 知情權
病人有權了解自己病情、需接受的治療、療程所需費用,以及使用的藥物及其成效、可能風險和副作用。
3. 選擇權
病人有權在徵詢不同醫生意見後才決定使用哪一種診治方法,以及與醫生充分討論及協議,才決定是否參與醫生提出的醫學研究計劃。
4. 私隱權
醫護人員有責任把病人的資料保密(病情、病者本身或家庭資料),不讓第三者包括摯友親朋知道(參與治療的其他醫護人員例外)。病人有權向醫生索取其病歷及有關其身體狀况的報告或證明。若醫生懷疑病人涉及非法活動或罪行,可向有關當局透露其資料。
5. 投訴權
若對醫療程序或醫護人員有疑問,病人可向有關醫護人員、診所或醫院查詢,了解情况;若最後仍不滿有關方面的解釋,可投訴。「治療效果不理想」不足以支持指控「醫護疏忽」。
◆病人的責任
疾病治療很多時候要靠醫生和病人配合,在講權益保障的同時,病人也有義務:
□ˇ向醫護人員坦陳病情,包括病况、過往病歷、敏感症及其他有關詳情
□ˇ遵從醫生提出並經自己同意的治療程序
□ˇ不應要求醫護人員簽發不正確的病歷資料、病假證明書、收據或醫療報告
□ˇ遵守醫院或診所規則,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
□ˇ繳交所需費用
□ˇ徵詢保險公司(如有),了解保單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綜合衛生署及香港醫學會資料
◆病人投訴途徑
1. 公營服務
向有關醫院的病人聯絡主任/行政總監/院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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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針對個案做內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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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回覆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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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訴人仍不滿,可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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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獨立社會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覆核,若上訴得直,院方須就事件回應
?醫管局紀律處分
醫管局有既定機制處理員工的紀律問題,包括由醫療事故引發的紀律事宜。醫管局每年收到約2000宗投訴,因應個別個案考慮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增薪、延遲增薪及解僱等。2013/14年度,醫管局發出363次紀律處分。
2. 私營服務
向醫院行政部門反映 → 醫院回覆
3. 個別醫護人員(本港註冊醫生)
醫療專業各有守則,相關專業組織負責監管業內人士的操守問題。
香港醫務委員會監察全港註冊醫生的紀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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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向醫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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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偵訊委員會正副主席徵詢一業外委員意見後,決定申訴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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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立則召開會議,審議並考慮涉案醫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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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個案表面證據成立則轉呈醫委會正式研訊
4. 其他
?消費者委員會:處理有關收費或禮貌問題的投訴
?法律途徑(民事訴訟):病人因醫療程序引致經濟上的損失,如工作能力受損影響收入,可循民事訴訟索償
文︰古晨燕、鄭寶欣
圖︰古晨燕、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