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甲組南區足球隊球員哈成智,前年被指連同兄長向兩名首華證券前僱員提供32.3萬元非法佣金,4人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行賄和受賄罪成,各被判囚1年。他們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兼獲訟費。 被控向證券經紀提供32.3萬元 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上訴人哈成智(31歲)及其兄長哈成銘(34歲)與首華證券前僱員陳志翔(34歲)及鄧永豪(35歲)上訴得直。哈氏兄弟與父親在首華開設證券戶口買賣證券,陳及鄧被指非法收取哈氏兄弟32.3萬元,作為替哈氏家庭成員買賣股票及窩輪的酬勞。高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哈氏兄弟「外聘」陳及鄧的可能性,反而用過高的標準否定有關說法,在出現合理疑點情G下,裁定4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HCMA6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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