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遊行警要求民陣阻佔路
列入不反對通知書條件 議員指苛刻
【明報專訊】警方就民陣2.1大遊行所提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條款,提到要預防有人非法霸佔道路,除要求民陣提供至少100名糾察,亦註明「在參與者可能進行非法霸佔道路的活動時,盡力協助警方呼籲有關人士停止其非法行為。你並須向警方提供聯絡人的資料,以便在有事商量時,警方可找聯絡人」。
警方:須提供民陣聯絡人資料
民陣召集人陳倩瑩稱,她理解「提供聯絡人」即是要民陣提供非法佔領的主事人資料,質疑這是指令民間組織互相指證。但警方晚上回覆本報查詢時表明,上述「聯絡人」所指是「民陣聯絡人」。
梁美芬:倘無意佔領可事先申明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去年發生數個月的佔領行動,影響民生,若警方預計2.1的遊行有可能再觸發佔領行動,而要求組織者協助控制場面、避免再有人佔領,是可以接受的。梁認為,若組織者只舉辦遊行,無意佔領,可在遊行前申明立場,「是好難割裂,但只能預先說明」。
民陣向警方申請,5萬人於2月1日舉辦遊行,遊行由維園出發,經高士威道、禮頓道、軒尼詩道、金鐘道至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作終點。警方就遊行提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條款,提到「根據過往經驗,有部分集會人士在集會完畢時,拒絕離開集會地點並非法霸佔道路」,除要求民陣提供至少100名糾察,並註明「當有參與者可能進行非法霸佔道路的活動時,你須盡力協助警方呼籲有關人士停止其非法行為」。
民權監察:不反對通知書非作監控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是讓警方協助主辦單位和平遊行,而不是作為監控工具。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形容警方的條件苛刻,他指組織者在遊行隊伍到達終點後宣布解散,後來發生的事與組織者沒有直接關係。人權監察羅沃啟認為,若警方評估遊行有風險,應安排足夠人手維持秩序,而不是強制組織者提供100名糾察,指不是每個組織也有足夠資源做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