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衛署未驗先回收 龍角散代理申覆核

[2015.01.22] 發表
衛生署下令回收的龍角散(左起,薄荷味及蜜桃味),稱兩款產品均屬未註冊中成藥。代理商民興藥品昨指署方未化驗產品,單憑包裝資料下令回收,做法有問題。(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日本製潤喉藥品「龍角散」其中兩款產品,被衛生署指屬於未註冊中成藥,去年3月底勒令回收。藥品香港代理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命令,案件昨開審。代理商指衛生署僅觀察包裝上標示的成分,未經化學及藥劑學分析便懷疑產品屬中成藥,質疑署方未有確實理據便下令回收,不符相關法例。

指成分符中醫藥附表

申請人民興藥品是龍角散產品的代理,被下令回收的是「龍角散即溶爽喉飴」蜜桃味及薄荷味,被告包括衛生署及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代表民興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辭稱,去年3月27日署方懷疑產品屬中成藥,但未有註冊,不得在市面發售,下令回收產品。他指出,署方人員在勒令回收前兩天,從市面購買兩個樣本。署方僅從外觀檢視而未經化驗,便因產品包裝標示成分包括人參、桔梗及甘草等,符合《中醫藥條例》附表藥品,便界定產品為中成藥。何指出,該些成分實為廣泛採用,產品屬顆粒糖,有清涼效果,專家報告亦可證明產品不含藥性。

何續指出,《中藥規例》指批發商須設立管控制度,以備產品一旦有危險、危害健康或不宜服用,可以迅速回收。但署方未接獲投訴指有市民服用產品後出現健康問題,僅出於懷疑便下令回收,不合法例。

衛生署:公眾安全凌駕代理利益

衛生署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出,署方初步評估產品是否中成藥,會考慮產品成分、能否治療或紓緩徵狀等。署方認為保障公眾安全極為重要,凌駕代理商的商業利益。《中藥規例》雖未賦權予署方回收產品,但《中醫藥條例》有條文賦權署方強制扣留中成藥。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HCAL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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