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昨被判入獄七年半並歸還1118.2萬元賄款給政府。外界關注當局會向許仕仁的情人或太太收回款項。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若被追討的人非香港人,便很難追回。相關新聞刊A19版
案中被告許仕仁被判處監禁7年半,並須向政府清還1118.2萬港元賄款。由於許仕仁本身已被申請破產,外界質疑究竟可以如何追討,包括是否會向其情人或太太收回款項。
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商台訪問時指出,被申請破產的人於破產前5年內,曾將財物餽贈或低於市價出售予他人,法庭都有權申請將相關資產重新轉移至破產人名下。被問到能否從許仕仁情婦拿回相關款項,張達明直言,如果相關人士並非香港人,而有關財產轉移在內地發生,便很難拿回有關資產,「破產官未必會做任何洁v。
至於太太的錢是否可拿回,張達明稱,如果證明到屬太太個人資產,與丈夫無關,便不會受丈夫影響。
公務員事務局昨表示,會研究判案書,以決定是否需要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許仕仁的退休金。已破產的許仕仁,亦被下令根據防賄條例向政府歸還1118.2萬元賄款。此外,法官下令郭炳江及陳鉅源各向控方支付1250萬元訟費;但許及關雄生因表明無能力支付,未有被下令支付訟費。
張達明:沒歸還令 或因料許無法還款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歸還賄款的命令與罰款不同,若許仕仁真的無錢,將不需還款:即使政府申請成為許的債權人,預計有關款項不會被列為優先處理債項,許能否歸還賄款,要視乎在變賣物品後所得款項而定。
他說,根據防賄條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法庭都需下令要求有關被告歸還有關的賄款,被告的經濟狀G不在考慮之列。條例立法原意,是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縱容賄賂的信息,惟有關的「歸還令」在執行上有一定困難。
張達明稱有關命令奇怪,法庭一般都會為「歸還令」設限期,但昨對許仕仁的命令中並無設下時限,估計是因法庭認為即使許出獄後,仍無法歸還款項。許仕仁去年11月破產後,已被停發每月8萬元長俸。退休公務員若干犯與其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亦有可能被取消、暫停或扣減退休金。按現時男性平均壽命80歲計算,現年66歲的許料合共損失近900萬元。
一般而言,訟費命令是針對被定罪的同案所有被告,換言之,若本案4被告均有能力支付訟費、亦被下令各向控方支付1250萬元訟費,估計控方收取的訟費至少約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