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案裁決關鍵:人格障礙屬性格偏差應判罪
【明報專訊】此次陪審團在考慮馬格諾塔(Luka Rocco Magnotta)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時,最重要的考量是馬格諾塔在殺人時,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能認清現實狀況。如果能夠,就要負刑事責任;如果不能,就無需負刑責。
精神科醫生老洪達表示:「辯護律師聲稱馬格諾塔是精神分裂,檢控方聲稱被告只是人格障礙,雙方爭論的最大焦點,就是馬格諾塔殺人時,能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如果是知道的,那被告就要負刑事責任被判刑;如果被告不知道,那被告就要送去精神病院做治療。」
「有一些患有人格障礙的病人,表現出來就是成天與人爭執,很難與他人相處,與平常人的待人接物有不同,但不是分不清現實,而是性格出現偏差。」
人格障礙病人能分清現實
他進一步解釋稱,精神分裂是意指當事人已經失去對現實的判斷,以為自己在做另外一件事情。例如「2008年7月發生的灰狗巴士斬頭案被告李偉光為例,法官裁定李偉光患有精神分裂,在行兇時並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所以無需要負刑責。」
李偉光聲稱曾多次聽到上帝的呼喚,經常莫名其妙地哭笑,並且自言自語。斬頭案發生前,李偉光跟妻子說,上帝要求他離開並去找一份新工作。
他於是購買了一張愛蒙頓至溫尼辟的灰狗巴士車票,隨後在途中殺人噬屍。
老洪達還舉出另一個他親身經歷的例子。「我曾經有一個病人(朱旭明),他認為兒子顯出「惡鬼上身」的徵兆,是「狗魂附體」(affected by dog spirits),而且還認為妻子和女兒也都是魔鬼,不再是自己的親人,所以他要將她們斬殺。」
此案發生於2006年2月9日,法官最後也是裁定朱旭明斬殺親人無需負刑事責任,但要送精神病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