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不應引導陪審「警較可信」
【明報專訊】育有兩子的27歲母親,經審訊後原被裁定販毒及藏毒罪成,判囚7年,惟她不服上訴,上訴庭認為案中兩名警員證供不可信,更有杜撰之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及判刑。上訴庭昨在判辭指出,根據法律原則,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應說因證人是警員,其經驗和訓練會令其證供較可信,認為這只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警疑涉造假 婦脫販毒
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出,控方主要依賴上訴人老嘉盈向警員作出的兩次口頭招認,以及相關紀錄作為證據,法官考慮證供後,認為兩名警員並非可信或可靠的證人。法官稱,當日負責拘捕的警員原在其警員記事冊上將上訴人的住處記錄為「青山道」某單位,後來將其刪改為「福華道621號」、即案發單位。法官指案發時上訴人確住在青山道單位,上訴人稱她曾告訴警員,但警員否認,更解釋因他經常巡邏青山道一帶,才因手民之誤將上訴人的住址寫成青山道,法官認為這樣的解釋是「荒謬之至」,警員能夠寫下青山道地址,必然是因為上訴人曾告訴他。
警辯寫錯 官:荒謬之至
法官認為,警員的意圖明顯不過,是想令人相信上訴人住在案發單位,將她陷入不利處境;法官指這難免令人懷疑有關上訴人作出口頭招認等的紀錄,亦是該警員杜撰。至於另一名警員在記錄有關上訴人的詳細招認時,亦沒記錄自己的提問,同樣有杜撰之嫌。
法官又指出,原審高院暫委法官黃崇厚引導陪審團時曾說,警員「曾經受訓,有職責在身,因此(可能)係較好或者較誠實屪狺H」,但這樣的指引並無需要。案發於前年7月10日,上訴人原被控非法販運14.31克冰毒及藏有0.64克冰毒。
【案件編號:CACC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