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批告錯 「搶槍」醉漢脫罪
【明報專訊】與妻女來港度假的韓籍勞動法律師,在機上喝醉後企圖使用機場特別通道入境被阻,他被指企圖搶去機場特警的衝鋒槍,經審訊後在區院被裁定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判囚27個月,他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及判刑,上訴庭昨頒下判決理由,指對上訴人控此罪感震驚,認為猶如「用大錘開核桃」。
「用大錘開核桃」
上訴庭指出,上訴人Jang Youngsu(42歲)無案底,在機上喝了近半瓶威士忌,他於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控罪所指的行為明顯非其本性所為,但原審法官祁士偉並沒細心考慮所有證據,錯誤地以為裁定上訴人的犯案意圖時毋須考慮他喝醉。判辭引述上訴人的大律師稱,上訴人可以有很多更可信的犯案原因,例如發脾氣或想令警員蒙羞等,上訴人被推開後亦沒試圖再搶槍,案發經過僅約兩秒,上訴庭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有意圖管有該槍械。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應被控以較輕的襲警或阻差辦公罪。
案發去年8月29日,上訴人被指捉住特警身上衝鋒槍槍頭,企圖搶槍,最終被特警制服。
【案件編號:CACC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