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貪賄案下周商議裁決
法官引導陪審團不要加入情慼

[2014.12.08] 發表
郭炳江周一出庭。
郭炳聯到庭應訊。

【明報專訊】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貪賄案,主審法官麥機智周一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各被告到庭應訊。

案件進入第122日聆訊,許仕仁等人共涉及8項控罪,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藉公職作不當行為,提供虛假資料。

法官指,05及07年許仕仁從第五被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收取850萬元(港元,下同),關雄生從第四被告陳鉅源,收取1080萬元,資金來源是不爭的事實,但付款的目的具爭議性。

法官稱,核心問題在於有關金額,是控方形容的賄款,抑或是辯方所指,05年一筆是基於秘密顧問協議,07年的則與郭氏兄弟無關。法官指,若果控方說法成立,就要進一步考慮,哪位被告知情而且參與其中。

法官說,郭炳聯05年4月向許仕仁支付400多萬元,如果陪審團認為款項的確是許仕仁顧問花紅,相關的串謀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以及提供虛假資料罪就不成立,反之,就是兩項罪名都成立。

法官提醒陪審團,案件受傳媒關注,但裁決時一定要忽略在庭外的所見所聞,以及互聯網上的相關資訊,陪審團必須基於庭上的證供去裁決,不應該靠猜測去做決定。

法官稱,傳媒關注案件引申的「官商勾結」問題,帶有負面意思,亦與陪審團裁決理據完全無關。

提醒陪審團不應同情被告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應同情被告,不能夠加入情感。法官指,案件不是處理暪稅,而是檢視涉案的8項控罪,除了部分相連的控罪,陪審團要獨立咀嚼每位被告的每條控罪,若經思考後仍無法肯定成立,須判被告無罪。

他重申,法庭不是要作道德審判,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辯方毋須證明被告無辜。

法官提到案中的許仕仁及第三被告郭炳聯的日記,稱只能用來指控日記的作者,而不是其他被告;至於證據上引述其他人的說話,基於有關人士無出庭作供,不能夠當成事實。

控辯雙方早前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打算在下周一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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