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內衣違約 溫碧霞判賠30萬

[2014.11.21] 發表
溫碧霞質疑商家設套取證,但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取信,二審維持原判。

【明報專訊】幾年前,廣州內衣公司芳奈砸百萬重金,邀請香港明星溫碧霞做形象代言。但雙方因溫碧霞的兩次「爽約」而心生間隙,最後鬧到法院。

雖然溫碧霞稱遭到「釣魚取證」,但廣州市中級法院近日終審依然認定,溫碧霞確實構成違約,應該退回部分活動代言費30萬元。

《新快報》報道,廣州芳奈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內衣品牌的公司。

據法院認定,2005年,該公司和廣州天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天博公司的藝人溫碧霞,為芳奈公司旗下品牌芳奈爾拍攝代言廣告。

按協議,芳奈公司應支付獨家代言費100萬元,而溫碧霞負責拍攝一次平面廣告、一次影視廣告以及出席兩次活動,代言期限是兩年。如果溫碧霞因為客觀原因沒法來,要提前十天協商,並按合同的10%賠償。

合同簽訂後,芳奈公司支付了費用,溫碧霞也完成了廣告拍攝。但是,接來下該公司舉辦了一次招商會和一次晚會,希望溫碧霞出席,但她沒來。

2012年,合同期滿。天博公司提出續約,並稱因為溫碧霞缺席兩場活動,在價格費用上作出了讓步。但芳奈公司卻來了個大「翻臉」,直接發來律師函,表示不同意續約條件,要求天博公司退回活動費30萬元,其後更到法院起訴,外加要求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

溫碧霞上訴稱商家設套

庭審中,芳奈公司提供了證明溫碧霞曾因檔期衝突,缺席兩次活動。雖然溫碧霞否認此事,但卻不能提供免責事由。因此,白雲區法院一審認為,在合約有效的情況下,溫碧霞的缺席,算構成違約,應當退回相應的代理費30萬元。不過,芳奈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判後,溫碧霞方面不服上訴。溫碧霞稱,芳奈公司提供的「續約合同」是天博公司自行操作的,沒有得到她的授權或認可,不可取信。其認為,芳奈公司起草續約合同,故意設下了取證陷阱,而天博公司為了促成續約,順應了芳奈公司的要求,才中了圈套。溫碧霞表示,芳奈公司不僅取證不合法,其舉辦的兩次活動也不可信,就算真有兩次活動,她也沒有義務參加與品牌經營無關的活動。

但是,這些辯詞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認可。廣州中院認為,沒有證據可證實溫碧霞在約定期限出席了芳奈公司舉辦的兩場活動,理應退回費用,近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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