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今年七一遊行的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阻差辦公及沒有停車熄匙被捕,被警方沒收其身上的5部手機,其中3部至今仍未歸還。岑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未有申請法庭搜查令便查閱其手機資料,嚴重侵犯私隱,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法庭推翻警方的決定。 指查閱手機資料侵犯私隱 申請書指出,申請人岑永根是民陣成員,今年7月4日於灣仔警署被捕,當時他身上有5部手機,包括兩部iPhone 4s、兩部nokia及一部ASK手機,警員稱懷疑手機用作犯案,將之沒收。岑當日獲准保釋,警方准他自選兩部手機取回。 申請書指出,《警隊條例》第50(6)條容許警方於未獲法庭搜查令,檢取被捕人士的財物,是不合理地侵犯私隱,違反《基本法》第30條中保障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條文,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即任何人之私生活及通信等,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申請書引述美加案例,指現時智能手機如個人電腦,內含大量個人私隱,且擁有者未必有能力永久刪除內容,故查閱手機對私隱的損害遠較一般入屋搜查為大。 入稟狀續指出,岑獲准取回其中兩部手機,反映警方未能確定哪部手機對調查有用,故不符合《警隊條例》要求。另外,申請書指另外4名被捕的民陣成員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亦遇相同情G,遂把他們列為本案的利益相關者。 【申請編號:HCAL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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