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18歲女租住 房東賠萬元
嫌太年輕 人權委員會判違法

[2014.08.19] 發表

【明報專訊】根據安省人權法案,房東不能對租客有年齡方面的歧視。近日,一名年齡未滿18歲的女租客就因為被房東嫌太年輕而拒絕與其簽租約。安省「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Tribunal)在聆訊後﹐最終判定房東違反人權法,並判給該名女孩1萬元損失費。

該名未滿18歲的女事主是一名無家可歸者,自13歲起就在政府的監護下生活,目前正在讀高中,而目前又因懷孕而面臨人生的重要轉捩點。安省「人權委員會」決定隱瞞她的真實姓名。對於被告,除了歧視罪名之外,古德曼(Carolyn Goodman)女士及擁有相關物業的公司Havcare Investments還被判偽造證據及試圖說服一名證人說謊。

據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古德曼曾偽造文件,令這間還未出租出去的單位看起來是已經租給他人。還影響其中的一名證人St. John否認原告是因為年齡問題而被拒絕租約的。

該物業公司所擁有的500 Dawes Rd.出租大廈由於低劣的物業管理而遭租客聯合投訴,早在2008年就已經開始﹐事件亦引起市政府及市議員的注意。而此次「人權委員會」除了勒令賠償1萬元之外,還要求該公司聘請人權專家為員工進行該方面的培訓。

「平等居住權力中心」(CERA)是全國唯一一個致力於居住問題人權平等的機構,該中心總幹事桑頓(Theresa Thornton)表示,「人權委員會」極少因住房問題而作出決定,而大多數要需要委員會出面的人們都是在幾近絕望的時候需要一個安身之處,但卻遭到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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