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地產經紀及賣家 無規定須披露凶宅大麻屋
【明報專訊】如果你要購買的住宅﹐原來是所謂的「凶宅」﹐即曾發生謀殺案或有人自殺﹐也或者曾是大麻屋或甚至傳聞鬧鬼﹐賣方和地產經紀是否有法律義務﹐在交易前向買家披露這個信息﹖在安省﹐答案是否定。
西德尼(Sidney)與妻子在2012年秋季時﹐購入多倫多一處住屋。他們入住後被多名鄰居告知﹐有人不久前在住屋地庫的洗手間自殺。
西德尼說﹐前屋主告訴他﹐她的兄弟死於心臟病﹐她承繼房屋後出售。出售時﹐整棟房屋保持原有狀態﹐但地庫洗手間被拆掉重新裝修。西德尼被告知﹐那是因為「此前裝修沒完成」。
新東主非常不滿﹐希望了解是否賣家依法應披露事件真相﹐以及此事對他們再出售房屋的影響。
事實上﹐安省的房屋賣主和經紀﹐沒有法律義務披露房屋的「凶宅」背景。
地產經紀若知道應披露
不過﹐地產經紀受到管理機構安省地產局(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制約﹐應該「發現和驗證與物業及交易有關的事實」。地產局解讀其規則說﹐那等於此類事實應該披露﹐以便經紀對交易各方做到「公正、誠實和正直」。
但關鍵問題是﹐如果經紀不知物業的背景﹐不管那裡曾發生謀殺、自殺、性醜聞﹐或曾為大麻屋、甚至鬧鬼﹐都沒有義務披露其了解範圍外的事實。
西德尼的房屋交易中並無經紀。他指原東主強調他們只會私售﹐「現在我知道為何。」沒有法律要求死亡屋主的姐妹﹐披露自殺事件或地庫洗手間裝修原因。
美一半州份要求披露「凶宅」
美國約有一半的州有法律要求披露「凶宅」背景﹐有些帶有時間限制。魁省也有類似法律﹐但加拿大其餘地區沒有﹐通常來說﹐規則是買方負擔風險。
不過也有人﹐對所謂的「凶宅」背景不以為然。一對30多歲的專業人士夫婦﹐2013年以90萬元購入曾發生兇案的西區奧星頓路(Ossington Ave.)一棟住宅。
多倫多居民藍庭根(Allan Lanteigne)﹐3年前在該棟屋內被害。
買主說﹐他們了解這段歷史﹐不過仍決定購買。他們的買價﹐比最近期要價低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