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集體買官案離奇「消失」
北京反貪腐之風吹遍神州大地,連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那樣級別的「大老虎」也不放過,藉此顯示以習近平為首的新領導層的決心。然而反貪腐的落實執行是否依法?會否淪為官場政治鬥爭和利益再分配的工具?筆者近日從一宗上訪個案得悉,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一宗集體買官案作出一審裁決,6名公安高幹行賄買官的指控離奇「消失」,被指受賄的公安高幹則被定罪,變成一宗普通的個別公安人員受賄案。
6官行賄案「證據不足」撤控
根據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11月1日發出的刑事起訴書,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被控受賄罪及徇私枉法罪,被指行賄者包括6名眉山市公安局的高級官員(余崇強、高淮澤、王勝、王正祥、李志偉及向俊平),行賄原因為「對其工作上的關照」、「對其工作調動的支持」、「對其職務晉升的關照」等,行賄金額由5萬元(人民幣.下同)至10萬元不等。從檢控書來看,這明顯是一宗公安集體買官賣官案。
然而,被指行賄的公安人員雖然交了供辭,坦然承認為了晉升或職務上的好處向王志剛送錢,但全部免受檢控,唯獨被指受賄的王志剛遭刑事起訴,控罪還包括一些非公安人員行賄,涉案總金額約300多萬元。
根據青神縣人民法院今年5月16日頒下的一審判決書,對於6名公安高幹被指行賄,只有極簡單的一行字:「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
令人費解的是,對於公訴機關的其他指控,青神法院不論採信與否,都按常規交代控辯雙方有何證據,法院基於什麼理由採納那些證據,唯獨談到6人買官一事,則輕描淡寫含糊其辭。
事情只有兩個可能。如果檢控書及6人的供辭講的是真話,法院判決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選擇性定罪之實,將公安集體買官賣官的腐敗大案,淡化為個別官員一般受賄案。如果檢控書及6人供辭是假話,紀委的雙規調查和檢察院的刑事起訴就是砌詞構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異己之實,視司法公正如無物。
亂象惹假反腐真清算之嫌
眉山市只是一個小城市,但這宗司法疑案折射出一個大問題,就是在司法公正沒有保障的制度下,中央反腐之風落實到地方層面時,可能出現巨大的異化。據說中央巡視組已到了四川,希望在高舉反腐大旗之時,給予司法公正更大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