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燒垃圾桶青年 11年後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青年16歲時被指與友在何文田俊文苑平台縱火燒垃圾桶,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成,判感化1年。11年後,青年於今年初始提出逾期上訴,獲高院批准,昨獲法院頒下判辭,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高院法官湯寶臣在判辭指出,雖然上訴人林成志逾10年後才提出上訴,情G罕見,原審裁判官馬保華亦因此要撰寫本案的裁斷陳述書,但考慮到本案各項因素,加上2003年審訊時法庭已安裝了錄音系統,審訊紀錄得以保存,故批准申請。法援署更指派了原審期間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作上訴。
官﹕靠招認定罪欠妥
法官指出,案中目擊證人其實沒直接看見林點火,只看到有與其衣著琣X者站在垃圾桶旁,加上林與涉案友人當年雖分別向警方承認放火,但兩人描述事件時,不但次序相同,字眼亦類同,故不能排除林曾被要求引用別人提供的答案。
法官指林案發時是學生,卻於凌晨時分外出看茪秅H燒垃圾桶,其身上亦袋了打火機,行為極可疑,但本案調查有欠全面,若單靠招認將其定罪,有欠穩妥。
【案件編號:HCMA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