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王振民:中央對港有六大權
(2015/4/3)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致辭,羅列中央對香港的六項權力。

研討會今早灣仔會展舉行,王振民指出基本法劃分了中央和香港的職權,而中央對香港有六大權力,除了大家熟識的外交和防務權之下,還有:

1、創制權,特區不能自己成立自己,是由國家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它的出生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出,其制度由中央決定。

2、立法管治權:創制權必然包涵了立法管治權,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而不是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中央可制訂香港適用的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對基本法也有釋法權。

3、政府組織權: 特區籌備委員會設在北京,而不是香港,由中央組織和主導,中央對特首、主要官員有任命權,對司法人員有備案權;官員當然是向中央問責,而不單是特區,否則特區就是國家了,雙重問責亦體現了一國兩制。

4、宣布緊急狀態:在非常狀態,中央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王振民又說,還有一些基本法上沒寫出來的,例如國家元首權,須以國家主席為元首,這是基本法沒寫的,但卻理所當然而憲法有規定的。

他接着指出,香港的自治權力則包括行政管治權、司法終審權等,這些都不用「跑北京,跑中環就可搞掂」。

他質疑有人提出要重新制訂基本法,認為即使重新制訂,也絕對不會有比現在更好的基本法,絕對不會有更高的自治權。他形容基本法「前前後後、左左右右」都充滿愛,表達了中央對的特區的關心和關懷。



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主頁] [即時加國] [即時國際] [即時財經] [即時港聞] [即時兩岸] [讀者報料] [採訪組]
MING PAO DAILY NEWS
A wholly owned subsidary of Ming Pao Enterprise Corporation Ltd.
5368 Parkwood Place, Richmond B.C. V6V 2N1
Tel.: (604) 231-8998     Fax: (604) 231-9881/9884     Advertising Hotline Tel: (604) 231-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