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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開車撞死人刑罰過輕
(2021/2/1)
【明報專訊】駕車造成撞死、撞傷人等嚴重後果﹐在安省向來並無嚴厲處罰。這種情形一直令到受害人家屬十分不滿。但雖然安省現在有了新的法律針對此種嚴重後果﹐但在實施中並未獲得充分落實。
前朝的自由黨政府早於2018年9月通過公路交通法當中新的非刑事檢控罪名﹐駕車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吊銷牌照5年﹐入獄2年。該法律也獲得現在的進步保守黨政府的支持。
當時的交通廳長John Yakabuski說﹐「親人被撞死、撞傷之後﹐肇事司機可以輕易脫身﹐長期以來令到人們傷心和氣憤﹐現在通過的新的檢控罪名﹐是給危機行為司機發出的一個信息﹕危險駕駛將不被容忍。」
但是道路安全的倡權者們發現﹐許多這類司機﹐被認為並不符合新的控罪的標準﹐仍被以舊的寬鬆的法規處理﹐他們不過支付2﹐000元罰款﹐最多6個月刑期。
滑鐵盧13歲的男孩Simon Waifa﹐讀書成績優秀﹐是學校機器人小組成員。但是2019年7月23日﹐他被人撞死。肇事司機是個80歲老漢。他承認發生撞人案時﹐沒有戴眼鏡﹐而這是他獲得駕照更新的規定條件。結果這個肇事司機僅被罰款5﹐000元﹐4年不准開車。
孩子的父母對判決結果完全無法接受。他們說﹐這樣的後果﹐等於是告訴人們﹐你們可以隨意撞死他人﹐然後什麼事也沒有。
根據省府數據﹐從2018年8月到2020年底﹐總共144宗新的嚴重罪名檢控﹐其中80宗被認為不成立﹐64宗罪名成立﹐其中29人支付罰款﹐28人判緩刑。迄今沒有嚴重車禍肇事司機支付過5萬元的罰款。
2019年安省總共有125名行人或者單車手死亡﹐490人重傷。
其中﹐63歲的Straford 癌症病人Evelyn Sophia Harris﹐於母親日那天被一部小型客貨車撞死。女司機並未留在現場﹐後來向警方自首﹐說她沒有意識到自己撞了人。
她30歲﹐是4個孩子的母親﹐於2019年10月認罪。結果她被判罰款2﹐000元﹐6個月不准駕駛﹐2年緩刑。據稱主持審判的法官自己也承認﹐這樣的結果沒有人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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