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我竟然嫁了一個媽寶!」這位媽寶老公不只外遇,甚至對她進行各樣家暴傷害。她想離婚,也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以及請求分財產和要對方賠償她這幾年的損失。原來,她不只嫁了一個媽寶,更是一位渣男!
十幾年前,她在婚友社裡認識一位「醫生」,原以為自己正一步一步踏上美夢成真的道路,殊不知,事情似乎和她想得不一樣:每次約會都是在對方家中,醫生媽媽總會參與,甚至幾乎都是媽媽在發話;由於沒多久懷孕了,只得選擇結婚。
籌備婚禮期間,不論是挑選婚紗、居家裝潢……各項大小事,醫生媽媽都強勢地參與其中,如果她的想法與準婆婆不一致,醫生未婚夫只會說一句:「我覺得我媽媽的想法很好呀。」為此他們也曾經吵得不可開交。
結婚後,婆婆更是照一天三餐打電話給她,不是關心問候,而是查勤,「你今天弄什麼給我兒子吃?」「你今天奶量多少(因為不能餓著金孫)?」「我在你家冰箱放了XX,記得晚上老公回來,要熱給他吃」……。
之後老公回家的時間越來越晚,情緒控管也越來越差,動不動就發脾氣,甚至開始有拉扯動作,搥牆、摔東西。她打電話向婆婆求救,公婆趕來,卻變成老公跟婆婆哭訴:「我在這個家裡壓力好大,受不了,我要離開」,婆婆問哪來的壓力……「孩子吵家裡亂,壓力好大。」「辛苦回家,飯菜不好吃,壓力好大。」「兩人房第不順,壓力好大」,千錯萬錯都是「太太的錯」……結果婆婆不是來教訓兒子,反而是跟著兒子一起數落媳婦。老公更變本加厲,每天晚上汙辱她,「就是因為你現在肥的像頭母豬,我連碰都覺得噁心。」「你的胸部根本像布袋,看了就反胃。」「沒身材,也沒技巧,真的很無趣。」後來才知道原來是老公外遇,想要離婚。
就在某次他聽到婆婆跟老公的對話。婆婆說:「說真的,要不然你就把她(小三)放在XX(另一間房子),我有幫你問律師,現在沒有通姦罪了,然後民事法官判的賠償也很輕,到時候給她(元配)一點錢就好。如果她受不了,就會自動離開,你的錢我已經幫你安排好了,放心,她肯定拿不到。」聽到這裡,她一股火上來,上前理論,結果被老公抓著頭髮撞向牆壁,「要好聚好散你不要,給你臉你不要臉」……。
「律師,我要離婚!你幫我,我要拿回這幾年我失去的……。」
我問她什麼叫做「這幾年她失去的?」她說,「就是這幾年我應該有的工作收入,還有這幾年如果我繼續上班,應該會有的升遷機會」,她說:「法律欺負人。」我回答她,「不是法律欺負人,是你老公欺負人。」離去前,她悠悠地嘆了一口氣說,「媽寶真的不能嫁!」作為整個會議的結語詞。
就老公名下婚後財產應如何處分?
婚後一方全職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小孩,另一方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若結婚時並沒有做特別的財產制約定,就是所謂的法定財產制,當兩人要離婚時,有工作的一方,其財產會因勞務所得而增加(包含動產或不動產),全職在家者的名下財產卻沒有增加。因此會將有工作的一方名下財產增加的一半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要給另一方(全職者);這部分財產不包含遺產繼承或受贈予或無償所得(例如中樂透)以及慰撫金(也就是損害賠償)。
若在離婚前就開始計畫脫產:夫妻一方想逃避分產給對方,而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或直接移轉過戶給小三、小王等人頭,另一方可以在「知悉受侵害」的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死亡、離婚或財產制變更)5年內,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對相關財產追加計算。
贍養費部分該如何處理?
很多女性婚後為了家庭和孩子,選擇放棄自我實現的機會,但當雙方婚姻無法走下去的時候,司法實務判決卻無法將全職媽媽的犧牲當作損害賠償來具體量化判賠,因此很多婦女離婚後在經濟上面臨很大的挑戰。
時常有人問:離婚不是可以跟先生索要贍養費用嗎?很多外國影集中的離婚案件,動輒都是高額的贍養費用,讓我們誤以為離婚也可以擁有此待遇,其實不然。離婚若要向對方要求贍養費,需限於「無過失」、「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及「裁判離婚」之要件,這些限制易使婦女請求贍養費困難。
有鑑於婦女為家庭犧牲自我實現,到了中年婚姻遭逢變故,卻不容易請求到贍養費,因此在婦女團體的推動下,重申贍養費請求權的目的,是在於填補夫妻一方原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有扶養請求權,但如今卻因婚姻關係消滅,使得扶養請求權喪失及補償一方長期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因此提出《民法》修正草案,期待未來這一系列修正條文順利通過後,協議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贍養費,並且不需要局限於自己在婚姻中必須要毫無過失才能請求。這對於全職媽媽應該是一種福祉。
現在婚姻基礎越來越不穩固,建議倘若婚後有全職在家操持家務或照顧子女的規劃,要與對方有婚前協議。不只是每月的家庭生活費用或零用金的約定,甚至針對如果離婚的話,財產處理也可以一併約定清楚,這樣才比較有保障。
文/吳孟玲(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